科技日報記者 劉園園
為強化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規(guī)范化管理,2月10日,由國家數據局綜合司印發(fā)的《關于做好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公布。
在信息披露主體及披露指標方面,《通知》明確,縣級以上地方數據管理部門、國家行業(yè)主管部門數據管理機構應指導監(jiān)督實施機構和運營機構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實施機構、運營機構承擔信息披露的主體責任,應對信息披露的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和合法性等負責,嚴禁弄虛作假。
其中,實施機構應對實施機構信息、公共數據資源授權信息、公共數據運營服務費上限收費標準等進行披露;運營機構應對運營機構信息、已獲授權的公共數據資源信息、公共數據資源產品和服務清單、公共數據資源產品和服務具體收費標準進行披露。
《通知》提出,信息披露以年為周期開展,實施機構、運營機構在開展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工作后,于每年3月底前對上一年度授權運營情況進行披露。實施機構、運營機構應通過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平臺開展信息披露。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直屬機構、中央企業(yè)應通過國家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平臺進行信息披露;各地區(qū)應依托省級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平臺進行信息披露,并與國家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平臺實現披露信息的互聯互通。
《通知》要求,地方數據管理部門、國家行業(yè)主管部門數據管理機構應加強對實施機構、運營機構開展信息披露的監(jiān)督管理,對發(fā)現未進行公共數據資源登記、未及時開展信息披露、未按規(guī)定披露或弄虛作假等違規(guī)行為,應通過現場指導、約談、責令改正、通報等方式予以指導和糾正。
此外,實施機構、運營機構應當充分利用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平臺等渠道加強公共數據資源、產品與服務的供需對接,積極主動做好服務,更好滿足全社會用數需要,繁榮數據應用生態(tài)。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平臺應完善相關功能,支持實施機構、運營機構便利化開展信息披露和數據供需對接。地方數據管理部門、國家行業(yè)主管部門數據管理機構應按規(guī)定將披露信息與審計等監(jiān)督部門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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